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景区内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景区内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