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和人造景观,其布局、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景区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