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报批前,编制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