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批前,编制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