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选择具有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选择具有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