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重要景点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