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重要景点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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