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其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在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专业人员中聘请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和聘请监督员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应当按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