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收缴清真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