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