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不得出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的字样、图像、图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用于包装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