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清真标志牌。禁止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