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