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