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