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有效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