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