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