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选址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和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村屯人口集中的区域建设养殖场(户)。

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畜禽养殖规模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环境保护设施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