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