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