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热水型地热资源的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