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开采地热资源。需要变更井位、热储层或者开采限量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