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l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明的,收缴许可证明,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相关科目培训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明;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