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培训机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