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教练员、学员;(二)查阅、复制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教练员证、教练车证及其他资料,并可以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调查取证;(三)检查教学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