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教练员、学员;

(二)查阅、复制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教练员证、教练车证及其他资料,并可以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检查教学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