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