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练员与学员第十六条已废止教练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按照要求填写培训记录和《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教练员在任教期间,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权对教学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向培训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