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业务。鼓励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推动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并购贷款等业务的发展。支持在洋浦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探索发展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