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业务。

鼓励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推动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并购贷款等业务的发展。支持在洋浦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探索发展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