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