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五节 减少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措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