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