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