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调整保护规划的;(二)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扩建、迁移历史建筑的;(三)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