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