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历史遗址等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