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历史遗址等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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