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依法实施规划控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