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内容第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沈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