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