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