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