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