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规划Article 11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