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候选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残疾人干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