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其工资或者工作补贴等待遇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