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