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对残疾人设定歧视性录用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