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