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残疾、脑瘫、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