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