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与残疾人权益有关的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和验收,应当有残疾人组织参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