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一)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

(三)强化预防接种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减少因疾病致残;

(四)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控制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

(五)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